2022-11-30
1.《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2. 《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落實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辦或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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