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為什么要制定《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答: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2.問:《規定》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共八條,包括:總則、工程變更的原則、工程變更的辦理程序、工程變更的計量及支付、工程變更管理及相關單位職責、變更過程文件管理、工程項目變更須履行的責任、附則。
3.問:如何界定工程變更?
答:《規定》所指工程變更是指項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通過交工或竣工驗收之日止,在實施階段所發生的對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工作內容、工程數量、結構形式等進行的調整和修改。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工程變更的條件以及工程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4.問:工程變更應當遵循哪些原則和基本要求?
答:《規定》明確,工程變更必須嚴格堅持“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強責任、嚴落實”的原則,所有的工程變更均需按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工程變更施工,堅決杜絕隱瞞變更情況和肢解工程變更逃避審批的行為。對于確需進行工程變更的,必須在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遵循“節約造價、確保質量、完善功能”的基本要求進行設計變更。項目單位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強化責任意識,負責對工程變更進行有效控制、管理、審核及上報工作,嚴格落實工程變更批準意見,堅決杜絕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違規行為。
5.問:中標單位在中標后28天內清單核對如何處理?
答:中標單位必須在中標后對工程量清單進行核對,存在預算漏算的,業主應在中標后28天內審核完成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清單核對資料報送縣財政部門,超過規定時限的,則不予確認;無需進行清單核對的建設單位也必須在28天內將書面材料報送縣財政局。對非中標單位原因逾期的,須提請縣分管領導審批。
6.問:工程變更的辦理程序具體是什么?
答:項目單位匯總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意見后,向行政主管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書面申請報告書。行政主管單位按照分類分級審批要求對應辦理。
7.問:工程變更分類分級如何界定和審批?
答:根據工程中標價,分為低于50萬元、達到50萬元且低于400萬元、達到400萬元及以上三個類別;同時,根據單次或累計變更金額,對應不同的審批層級。
①工程中標價低于50萬元的項目,單次變更金額低于工程中標價5%的,由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參建單位共同確認;單次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5%及以上的,由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參建單位共同確認后報行政主管單位審批。
②工程中標價達到50萬元且低于400萬元的項目,單次變更金額低于工程中標價5%的,由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參建單位共同確認后報行政主管單位審批;單次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5%及以上的,經行政主管單位初審后,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審批。并且,若累計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10%及以上的,新發生的單次變更都要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審批。
③工程中標價達到4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單次變更金額低于工程中標價低于3%的,由項目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參建單位共同確認后報行政主管單位審批;單次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3%但小于5%的,經行政主管單位初審后,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審批;單次變更金額達到5%及以上的,由行政主管單位牽頭,行業主管單位配合,組織相關的專家進行現場踏勘,提出初審意見,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認后方可實施;并且,累計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5%的,新發生的單次變更都要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審批;累計變更金額達到工程中標價10%的,新發生的單次變更都要提請項目掛鉤縣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
8.問:單次和累計變更金額如何確定?
答:《規定》所述單次變更金額是指單次變更所發生的相關增、減金額的絕對值之和,即增加額絕對值+減少額絕對值之和;累計變更金額是指歷次變更金額的絕對值之和。經項目單位認定無法實施或不宜實施的事項,項目單位應說明具體原因并經行政主管單位同意后,不計入變更金額。
9.問:行政主管單位和行業主管單位如何界定?
答:行政主管單位是指負責管理項目法人的行政管理職能單位。行業主管單位是指按照經濟社會活動的不同行業、對建設項目類別進行分工管理的行業主管單位。如,某小學作為項目法人實施的教學樓項目,行政主管單位為教育部門;針對建設項目分類,教學樓為房屋建筑工程,行業主管單位為住建部門。
行政主管單位負責審核變更條件,全面協調項目工程變更事宜;行業主管單位負責按照行業規范和要求指導項目工程變更事宜。
10.問:行政事業單位(不含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國有企業作為項目法人的項目及代建項目,行政主管單位如何界定?
答:行政事業單位(不含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作為項目法人的項目,同級黨委會或黨組會視為行政主管單位,《規定》涉及的須經行政主管單位審批的事項,由同級黨委會或黨組會履行審批職責。國有企業作為項目法人的項目,按照以上辦法由所隸屬的最高一級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履行審批職責;若國有企業直接隸屬行政事業單位,則由該行政事業單位履行審批職責;代建項目行政主管單位即為項目委托方行政主管單位。
11.何為工程項目建安費與設備費?
答:設備費一般是指在建設工程中,用于購置各種設備的費用,如電氣設備、通風設備、電梯等。這些設備通常具有獨立的功能和價值,不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或構配件,其采購和安裝調試等費用一般單獨核算,不計入建安費。本規定所適用的工程費用,僅涵蓋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建安費),設備費不在此列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