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檢監測(省級專項) 2024年12月3日,根據2025年福建元旦、春節熱銷食品專項監督抽檢計劃,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工作人員受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中閩百匯(中國)零售集團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店內待售的“螺絲椒”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噻蟲胺”含量檢測結果為0.31mg/kg(標準指標為≤0.05mg/kg),上述批次的“螺絲椒”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4年12月3日監督抽檢中中閩百匯(中國)零售集團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店內待售的“螺絲椒”(抽樣單編號:SBJ25350000002930144ZX;檢驗報告:No:(2024)MJHY-D25745)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4年12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抽檢批次不合格“螺絲椒”在售,無庫存。當事人現場能提供該批次“螺絲椒”供貨商資質及相關進貨憑證,現場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對抽樣過程及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并于2024年12月18日在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對涉案產品進行召回,因系新鮮食用農產品且經營時間較久,未能成功召回。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螺絲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螺絲椒供貨商資質材料、產品合格證明文件、購進憑證,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實現有效追溯;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當事人所致,且及時主動開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及《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修訂)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序號28、《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序號71條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泉市監規〔2023〕2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經營不合格螺絲椒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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