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10-0101-2022-00002
- 備注/文號:永人社〔2022〕21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8
各鄉鎮,各有關單位:
現將《永春縣技能大師評選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永春縣委組織部 永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永春縣財政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技能大師評選規定
為實施人才強縣戰略,進一步加快我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我縣高技能人才隊伍整體素質,發揚工匠精神,調動廣大技能勞動者立足崗位、鉆研技能、多作貢獻的積極性,根據《泉州市技能大師評選規定(試行)》(泉人社〔2016〕1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評選的范圍和條件
凡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民營、合資、股份制和個體經濟組織),符合評選條件的自由職業者,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年齡在55歲以下,從業5年以上,并在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永春縣技能大師的評選。
(一)職業技能水平在同行業、同工種處于領先水平,能夠解決生產實踐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在開展技術革新改造或生產實踐中有突出貢獻,取得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刻苦鉆研技術,德藝雙馨,具有絕招絕技,創造了同行業中公認的先進操作方法,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創造了同行業最高生產、銷售記錄;
(三)在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方面有突出貢獻,并取得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全縣影響力的;
(四)在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升級換代過程中能夠使科學技術快速轉為現實生產力的;
(五)近年來獲得永春縣技術能手稱號、縣級及以上其他榮譽稱號的;
(六)參加鄉鎮、縣級行業或協會及以上組織的職業技能競賽取得前3名的選手。
二、評選方法和程序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縣技能大師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技能水平進行綜合評審和考核。
(一)申報推薦。凡符合評選范圍和條件的,可采取自愿申報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報人或者被推薦對象所在單位根據評選條件推薦候選人。
(二)推薦主體。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各鄉鎮應做好組織宣傳工作,積極發動本轄區內符合評選范圍和條件的人員參加申報;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各企業、行業協會推薦的符合評選條件的人員,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初審,擇優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省、市屬在永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申報對象進行審核后擇優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
(三)個人提交材料
1.《永春縣技能大師申報表》(附件1);
2.不少于1200字的事跡材料;
3.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主要技術成果、專利、獲獎情況及對應上述評選條件的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
4.對照《永春縣技能大師候選人評分表》(附件2)的要求準備相關證明材料;
5.以上2、3、4點材料應設計個人封面,整理、裝訂成冊。
(四)初審和復審。各行業主管部門,省、市屬在永單位負責對本行業、本單位推薦對象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填寫《永春縣技能大師推薦匯總表》(附件3)報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相關人員對上報人選進行復核,確定符合條件的申報對象,報送專家評審小組評審。
(五)專家評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當年度參評人選涉及的專業范圍,通過自主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等形式,組成永春縣技能大師專家評審小組。專家評審小組按照《永春縣技能大師候選人評分表》進行獨立評審、打分,并對評審對象進行簡要評價。同時,可視評審情況需要對初選對象進行實地考察。
(六)綜合評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領導和股室、直屬單位負責人組成綜合評審小組,組長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擔任。綜合評審小組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和實地考察等情況,逐一進行認真研究、評審,確定永春縣技能大師建議人選,并提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務會研究確定。
(七)征求意見。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經綜合評選確定的永春縣技能大師候選人應征求所在轄區或單位的綜治部門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還要征求紀檢部門意見,填寫《永春縣技能大師評選征求意見表》(附件4)提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八)公示人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縣技能大師候選人名單統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九)批準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時給予審批公布。
三、表彰和獎勵
(一)永春縣技能大師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表彰5-10名。入選者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予“永春縣技能大師”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并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同時,入選者可納入永春縣高層次人才,享受相應工作生活待遇。
(二)對取得永春縣技能大師稱號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擇優推薦參加“泉州市技能大師”、“福建省技能大師”等相關評選。
(三)永春縣技能大師所在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其在技能培訓、技術攻關、師帶徒等方面的作用。企業應探索建立完善職業技能水平與工資福利相掛鉤的利益分配機制,并向技能大師傾斜。技能大師的技術成果轉化所得利益,應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其個人。
四、管理
永春縣技能大師實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縣技能大師在企業、公共建筑領域,生產、技術創新和企業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一)鼓勵永春縣技能大師組建工作室,積極參評“永春縣技能大師工作室”;永春縣技能大師應承擔社會服務任務,積極參與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咨詢,重大技術聯合攻關,開展同行業技能交流,絕招絕技展示、師帶徒技藝傳承等活動。
(二)各行業、企業和相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地安排縣技能大師脫產學習、參觀考察、技術交流和帶薪休假。
(三)永春縣技能大師在申報科研項目、新技術推廣、開發應用、技術革新時,相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優先給予經費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永春縣技能大師信息庫,聯合所在單位對其實行跟蹤管理。
(五)對不再從事技能或技術崗位工作的,或調往外縣區的,可繼續保留永春縣技能大師稱號,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六)獲得永春縣技能大師稱號后,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取消其技能大師榮譽稱號及相關待遇:
1.未遵守職業道德等原因,對工作或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2.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4.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出現重大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享受技能大師稱號的。
五、其他事項
(一)本規定由永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中共永春縣委組織部 永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永春縣技能大師評選規定(試行)>的通知》(永人社〔2018〕79號)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廢止。
附件:1.永春縣技能大師申報表
2.永春縣技能大師評選征求意見表
3.永春縣技能大師候選人評分表
4.永春縣技能大師推薦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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